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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申领环保标志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0/8/14
从7月1日起,武汉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所有机动车将贴上表示尾气排放状况的绿标或黄标。

近年,武汉市机动车快速增长,目前约有80万辆(摩托车、农用车除外)。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包括细微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专题研究显示,尾气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分别为:细微颗粒物40、氮氧化合物20、一氧化碳63,已成为城市空气质量祸首。

国外、国内一些发达城市早已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加速淘汰高污染车辆,控制和削减在用机动车排污量。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没有环保标志的汽车不得上路行驶。

昨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从7月1日起,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至明年7月1日,所有上路汽车必须贴有环保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简称绿标和黄标。二者均表示车辆排污达标,但绿标车排污较低,黄标车排污较高。今后,黄标车将会受到交通管制,限制出行时间和路段。

全市暂设14个环保标志核发点。7月1日起,可持机动车行驶证前往办理。办理不收取费用。环保标志应张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全市暂设14个核发点 申领环保标志不收费

7月1日起,机动车车主可申请核发环保标志。按照计划,一年内全市80万辆机动车将全部贴上绿标或黄标。

全市暂设14个环保标志核发点,其中1个设在市环保局,13个设在各区环保局或区政务中心。根据标志发放进展情况适当增加核发点。

领取环保标志时,只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可以不开车,在核发点领取《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可在“武汉环境保护”网站下载),填好表格后交办理人员将信息输入程序,程序根据发动机号、使用年限等要素,自动认定车辆是绿标还是黄标,当时发放标志。

标志的有效期与车辆年检合格期一致。办证不收取费用。伪造、冒领环保标志将受到处罚。

申领环保标志可以个人办理,也可以集体办理。20辆车以上的集体办理,需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填好表格统一在市环保局办理。

外地车辆不受理。非武汉市机动车辆,不得在汉领取环保标志。

  核发点 地址

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 洞庭街139号环保窗口

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 新华路251号3楼环保窗口

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武胜西街1号环保窗口

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墨水湖北路170号2楼环保窗口

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 临江大道59号4楼6号环保窗口

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友谊大道青翠苑2号3楼环保窗口

洪山区环保局 八一路342号

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 蔡甸大街

江夏区环保局 江夏大道

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

汉南区环保局 纱帽正街326号

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 黄陂大道376号建设大厦8楼

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邾城街横州大道65号环保窗口

市环保局 新华下路12号



  机动车加贴黄绿标解读

昨日,武汉市环保局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哪些车辆核发绿标、哪些车辆核发黄标?

2010年7月1日起,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设计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中,系统自动判别环保标志的种类,不能查询到的车型采取技术鉴别程序。

二、核发过程麻烦吗?车主该如何领取标志?

不需要将车开到核发点,只需要带这些资料即可:1、机动车行驶证;2、《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在核发点、社区环保协管员领取或在武汉市环保局网站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三、个人办理能否代办?

办理方式分为个人办理和集中办理(办理环保标志零收费)。个人办理:直接到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不受机动车注册行政区限制),可以代办。集中办理:由申领单位收集相关机动车信息资料到辖区环保部门核发点申领。

四、对于贴黄色标志的高排放污染物车辆,是否会采取限行呢?

有关部门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制定黄标车限制区域、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王勇)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与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它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六、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包括初次核发、到期重新申请核发和损坏、遗失后的补发,具体办法由本局另行制定。

七、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将由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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