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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武汉城管 发布时间:2010/8/14
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以及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大型立柱式广告和车体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的户外广告(除大型立柱式广告和车体广告外)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条件:

(1)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除外);

(2)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的使用权;

(3)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

(4)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条件:

(1)具有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场地或载体;

(2)张贴、张挂宣传品内容合法、健康;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设计图、施工结构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5)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提供第(2)、(5)项材料,但应当提供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车体广告的不提供第(3)项材料,但应当提供车辆原始照片、广告设置后的效果图以及行车证复印件。

2、申请张贴、张挂宣传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表》;

(2)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4)张贴、张挂宣传品后的效果图。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凡在重要路段、窗口地带、景点景区等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对城市环境影响较大的户外广告召开专家评审会。)→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申请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设置车体广告,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许可决定。

法定许可期限为20个工作日(依法需听证、拍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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