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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0/8/14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许可;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变更许可。

承诺办理期限
设立:筹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终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4、7、13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武汉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规划由湖北省文化厅规定。

行政审批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湖北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单体网吧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6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连锁网吧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8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条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35条;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

申请材料
(一)筹建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申请表》(原件2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2份);
4.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1寸免冠登记照片4张);
6.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终审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终审)申请表》(原件2份);
2.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3.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书: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申请表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申请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终审)申请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或在武汉市文化局政务网(http://www.whwhj.go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武汉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行政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由武汉市文化局决定。

行政审批程序
(一) 公布武汉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
(二) 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同意筹建的,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不同意筹建的,书面答复;
(四)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终审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同意设立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书面答复。

法定办理期限
设立:筹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有效期规定。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筹建意见书》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筹建意见书》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可以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行政审批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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