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办理。
(二)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140号令)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需在车轮上加保护垫层;
2、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需在桥梁设计荷载允许范围内,加铺硬质垫板,均匀分散桥面受力;
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依法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特种车辆行驶申请表》;
2、车辆行驶线路资料;
3、车型(载重、自重、轴重、车宽、车高)资料;
4、市公安交管局审查意见。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申请人到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后,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凭收据发证。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办理。
(二)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140号令)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需在车轮上加保护垫层;
2、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需在桥梁设计荷载允许范围内,加铺硬质垫板,均匀分散桥面受力;
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依法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特种车辆行驶申请表》;
2、车辆行驶线路资料;
3、车型(载重、自重、轴重、车宽、车高)资料;
4、市公安交管局审查意见。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申请人到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后,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凭收据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