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3、有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人员
5、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企业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4、企业机构设置说明、燃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说明
5、管理、安装维修人员名单及身份、资格证明
6、企业管理制度
7、企业服务标准。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中心城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3、有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人员
5、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企业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4、企业机构设置说明、燃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说明
5、管理、安装维修人员名单及身份、资格证明
6、企业管理制度
7、企业服务标准。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