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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燃气工程施工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中心城区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3、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4、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5、影响供气的要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不适用第1、2、6项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

  (2)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建设资金证明

  (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燃气工程报监收取资料清单

  (6)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资质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报表》(说明改动的理由,设施改动的规模,时间安排)

  (2)改动燃气设施的区域方位图

  (3)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燃气设施改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燃气工程施工许可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为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燃气设施改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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