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新建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符合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自有设施设备
(4)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10)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1)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3)有文明服务、方便用户的措施保证。
2、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燃气企业
(2)符合本市瓶装燃气站点布局规划
(3)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4)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燃气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燃气供应单位设立申报表》
(2)《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设立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章程(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燃气厂(站)、设施平面总图或站点平面图
(5)压力容器使用证
(6)燃气厂(站)、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企业技术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8)企业保障体系和服务制度
(9)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提交上述材料的(2)、(4)、(7)、(8)项,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其他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新建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符合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自有设施设备
(4)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10)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1)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3)有文明服务、方便用户的措施保证。
2、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燃气企业
(2)符合本市瓶装燃气站点布局规划
(3)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4)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燃气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燃气供应单位设立申报表》
(2)《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设立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章程(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燃气厂(站)、设施平面总图或站点平面图
(5)压力容器使用证
(6)燃气厂(站)、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企业技术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8)企业保障体系和服务制度
(9)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提交上述材料的(2)、(4)、(7)、(8)项,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其他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