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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中心城区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新建燃气企业(含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新建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符合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自有设施设备

  (4)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10)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1)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3)有文明服务、方便用户的措施保证。

  2、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燃气企业

  (2)符合本市瓶装燃气站点布局规划

  (3)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4)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燃气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燃气供应单位设立申报表》

  (2)《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设立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章程(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燃气厂(站)、设施平面总图或站点平面图

  (5)压力容器使用证

  (6)燃气厂(站)、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企业技术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8)企业保障体系和服务制度

  (9)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提交上述材料的(2)、(4)、(7)、(8)项,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报→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其他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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