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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夏政办规[2011]1号)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

3 地质灾害分级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4.2 信息收集与分析

4.3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4.4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5.2 应急响应

5.3 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8 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成立江夏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区国土规划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环保、卫生、水务、农业、安监、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规划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协助指挥部工作。

2.2 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小型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全区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完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传达上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并监督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上级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把握宣传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委:积极安排灾后重建项目。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评估,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定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安置地点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排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监督相关单位开展灾害治理工程。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道路、路灯等设施抢修,帮助灾区制定重建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散。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因水利工程等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对抢险救灾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他救灾紧急事项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3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Ⅰ级,大型地质灾害为Ⅱ级,中型地质灾害为Ⅲ级,小型地质灾害为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志。

红色预警(Ⅰ级):是指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以上的灾害险情。

橙色预警(Ⅱ级):是指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黄色预警(Ⅲ级):是指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蓝色预警(Ⅳ级):是指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4 监测预警信息

4.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国土规划、水务、气象、科技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并连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4.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建成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形成全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3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区国土规划局及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报告。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要协助区国土规划局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4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行政负责人,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制作成“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者或知情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办事处),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乡镇街(办事处)。当地乡镇街(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辖区国土所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灾(险)情发生半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规划局报告。要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警、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出警。区国土规划局接警后对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中型以上等级的灾(险)情,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向上一级政府和国土部门汇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赶赴现场,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规划局应急机构报告。各成员单位领导赶到事件现场后,组建灾害现场指挥部,进一步了解、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各工作组分别开展处置工作,并就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5.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上报国土资源部,建议启动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1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地区的乡镇街(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逐级汇报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

5.2.2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地区的乡镇街(办事处)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逐级汇报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3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应急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乡镇街(办事处)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核实后,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地质灾害信息由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监测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备,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由区国土规划局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对不能准确分析和判断的地质灾害,应立即报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7.3 各乡镇街(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是指、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电话:客服:027-87956533 业务:027-81826182 邮箱:9160191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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