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提示:1、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办人员,应认真阅读办证指南内容,明确有关条件及要求
2、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所有材料用A4规格纸张
4、各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证对象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剧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二、许可证分类
在国家、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和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的单位,办甲种许可证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以外的危化品的单位,办乙种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56-2000)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的规定,危化品经营单位申办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16号〉)等规定,并经区以上(含区级)(下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经营刷毒物品单位的人员,还应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备)和安全标志。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别条件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化品不得存放在业务场所。
2、从事票面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与生产(或经营)企业签订的危化品代理协议或委托(授权)经营证书,所代理产品质量、性能说明书以及产品流向文件,业务场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3、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只许经营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化品,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2)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小于60平方米。在市场租用的门面可不小于20平方米。
(3)店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4)店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
(5)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
(6)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化品。
四、办证程序
(一)区安监局接收区属或在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简称区属单位)的办证申请市安监局受理市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单位(简称市属单位)及甲种许可证的办证申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办证单位准备下述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市外居民还应提交暂住证。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经营单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及给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租用场地、设施经营的应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4、主要负责人、主管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证书,从事刷毒化学品经营的出示经公安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营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应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具有危化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区属单位由区安监局初审,并现场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市属单位将申办材料直接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现场核实。
(四)市安监局对符合条件的市属单位,以及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区属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乙种许可证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若属申办甲种许可证的转报省安监局审批。
2、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所有材料用A4规格纸张
4、各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证对象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剧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二、许可证分类
在国家、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和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的单位,办甲种许可证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以外的危化品的单位,办乙种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56-2000)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的规定,危化品经营单位申办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16号〉)等规定,并经区以上(含区级)(下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经营刷毒物品单位的人员,还应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备)和安全标志。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别条件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化品不得存放在业务场所。
2、从事票面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与生产(或经营)企业签订的危化品代理协议或委托(授权)经营证书,所代理产品质量、性能说明书以及产品流向文件,业务场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3、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只许经营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化品,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2)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小于60平方米。在市场租用的门面可不小于20平方米。
(3)店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4)店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
(5)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
(6)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化品。
四、办证程序
(一)区安监局接收区属或在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简称区属单位)的办证申请市安监局受理市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单位(简称市属单位)及甲种许可证的办证申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办证单位准备下述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市外居民还应提交暂住证。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经营单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及给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租用场地、设施经营的应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4、主要负责人、主管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证书,从事刷毒化学品经营的出示经公安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营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应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具有危化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区属单位由区安监局初审,并现场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市属单位将申办材料直接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现场核实。
(四)市安监局对符合条件的市属单位,以及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区属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乙种许可证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若属申办甲种许可证的转报省安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