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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l、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有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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