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l、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有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