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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l、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ll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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