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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政策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3、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5、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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