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市的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 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 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