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一、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办事流程
1、就医: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就诊。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转院。
转诊医疗机构: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
2、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认定书、申报报销手续。需继续治疗的,由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继续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凭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认定书、申报审核报销手续。
4、工伤人员如需配置按规定属于辅助器具的,由单位填报《辅助器具配置申报表》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工伤职工凭表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费用由配置机构垫付,配置机构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超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固定待遇包括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工亡待遇等工伤职工经认定和鉴定后,首次固定待遇由单位向区经办机构申报,提供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表、工伤待遇申报审核表等。
6、工伤待遇审核申报时间为每月15号至20号。
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办事流程
1、就医: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就诊。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转院。
转诊医疗机构: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
2、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认定书、申报报销手续。需继续治疗的,由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继续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凭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认定书、申报审核报销手续。
4、工伤人员如需配置按规定属于辅助器具的,由单位填报《辅助器具配置申报表》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工伤职工凭表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费用由配置机构垫付,配置机构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超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固定待遇包括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工亡待遇等工伤职工经认定和鉴定后,首次固定待遇由单位向区经办机构申报,提供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表、工伤待遇申报审核表等。
6、工伤待遇审核申报时间为每月15号至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