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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基本医疗报销待遇业务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5/22
一、就诊医院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结算如果是在区内二级定点医保医院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住院的,就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

  2、如果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本人到区定点医院(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的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全额垫付,出院后凭下列单据到医保办报销:

  1、住院发票2、住院费用结算清单3、出院小结

  4、医保专用病历5、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回执单

  6、如有体内置换材料或手术中所需特殊医用消耗材料需附材料进价单复印件(并注明进口或国产),材料型号须与病人使用型号相符。使用血液制品需有申报审批表。

  7、异地安置人员需附《武汉市江夏区长驻外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复印件。

  8、报销时间:每月6号至24号的星期一(全天)、星期三(全天)、星期五(上午)

  二、门诊重症

  门诊重症病人在武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凭下列单据到我办报销:

  1、医保病历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2、门诊电脑结算发票及费用清单,如有检查费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

  1.同时患者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疾病所支付比例不变,每增加一种疾病,支付限额在所患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 2.根据有关规定,我办对高血压Ⅲ期、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红班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七种疾病实行年审制。

  三、大额保险

  本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超过拾万元的患者(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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