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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20日),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五条 药具工作基本任务是指药具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仓储调拨管理、供应发放管理、随访服务管理和宣传培训管理等。

  第六条 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供应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品和器具。

  第七条 国家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药具育龄夫妻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药具。

  第八条 药具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使用药具实行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严禁销售国家依法免费供应的药具。

  第十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免费药具发放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属行政支持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方针政策,履行本辖区药具的计划、采购、经费、质量、指导、监督、仓储、调拨、供应、发放、随访、服务、宣传、培训等管理职能,接受上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完成药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药具计划调拨、财务、仓储、供应发放、随访服务、质量监督、信息网络、统计报表、宣传、培训、检查、考核评估等管理制度,加强药具管理。

  第十三条 省药具管理站负责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编制年度药具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完成药具计划、采购、调拨、供应、发放等工作,负责避孕药具质量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药具业务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拟订药具业务工作专项经费年度分配方案,承担本级药具业务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及使用,负责支付药具年度采购经费

  (三)建立和健全药具业务管理信息网络,实行科学化管理,负责年度药具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四)负责开展药具科普知识宣传,制作药具宣传品,推广、应用药具新技术、新产品,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拟订药具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规范,指导下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药具业务培训,提高药具管理队伍素质,畅通药具免费发放渠道。

  第十四条 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拟定药具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编制和上报药具预测计划、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执行订购计划

  (三)审核、汇总、上报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

  (四)编制本级药具管理工作经费和上级下拨专项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经费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本级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对本辖区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参照市级开展药具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药具管理工作由本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内设药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3人,其中必须有医(药)学专业1人,负责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落实分配计划

  (二)按时完成药具统计报表

  (三)执行药具调拨计划,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对乡级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培训药具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乡级药具管理工作由同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医(药)学专业的药具管理人员1人,负责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二)发放药具,做好药具品种明细和分户登记

  (三)培训村级药具管理人员,指导和监督药具发放和管理,开展多种形式随访服务。

  第十七条 村级药具管理工作由所在村级委员会指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负责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开展多种形式随访服务,并做好发放和随访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需的办公自动化设施。

  第十九条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编制和上报药具预测计划,需求计划从乡级起报,要根据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要的原则,力求数据准确,自下而上,按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省药具管理站下达年度药具分配计划,要根据基层需要,结合国家药具管理机构下达的订购计划和省本级库存情况,自上而下,逐级下达。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具订购合同,收到货后要及时填写收货回执,不准销售和串换计划免费供应的药具。调拨、储运手续务必完备,无积压、无浪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药具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药具计划分配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审核、汇总、上报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按时报送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形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药具购调存业务管理,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管理。

  第四章 发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具发放和服务要保障药具供应品种齐全,渠道畅通,方便群众,避免浪费,确保药具发放准确有效,服务及时到位,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药具的调拨、供应、发放、仓储管理,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

  (一)县级以上的药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药具总账、分户账、分类明细账

  (二)乡级必须建立药具分户分类明细账

  (三)村级必须建立登记账。

  第二十八条 严格监督药具质量:

  (一)加强药具在调拨和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二)加强药具发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和使用效果的反馈和评估,并定期上报

  (三)开展药具质量检查、指导、监督

  (四)药具报损,严格执行《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具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计生财字[2002]14号)中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不合格的药具入库

  (六)禁止发放过期失效的药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三十一条 乡、村级药具管理员应掌握使用药具人数,建立使用药具人员花名册、药具发放随访登记簿,按需发放,避免浪费。

  第三十二条 村级药具应用率、使用有效率、随访率均应达到95以上。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药具专用仓储管理,改善仓储管理条件,确保存放药具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务必建设药具专用仓库(专柜、药具箱):

  (一)省级药具专用仓库库房面积应达到260—400平方米

  (二)市级药具专用仓库库房面积应达到150—300平方米

  (三)县级药具专用仓库库房面积应达到30—70平方米

  (四)乡级应有药具专用库房5—10平方米,或有存放药具专柜1—2个

  (五)村级应配备专用药具箱,药具箱应卫生、干燥,分类放置药具。

  第三十五条 药具仓库必须环境良好,通风避光,不潮湿,应配备货架、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防盗等基本设施。药具仓库内温度:用于储存膜剂、栓剂、凝胶剂类药具的阴凉库应控制在0℃—20℃用于储存其他药具的常温库应控制在0℃—30℃。药具仓库内湿度应保持在45—75。有温、湿度记录。药具要按照品种分类堆码,实行批号、色标管理,有库存货卡。

  第三十六条 药具库存周转量:省级应有0—4个月,市级应有3—6个月,县级应有1—4个月,乡级应有1—2个月,村级应有20—30天。

  第三十七条 市级以上的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药具运输车辆,确保药具运输。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必须实行药具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的人员、工作、项目等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开展药具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省、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实行年度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药具要实行计价调拨,纳入本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宣传与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药具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科普知识,积极推广应用药具新技术、新产品,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开展药具宣传,形式多样,通俗易懂,重点加强药具发放网点和室外宣传,方便育龄夫妻领取和使用药具:

  (一)药具发放网点室外要有固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及联系电话的指示牌

  (二)有定期或不定期的药具知识宣传栏

  (三)有药具知识宣传品。

  第四十五条 加强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各地开展分级培训,提高药具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村级药具管理发放人员务必接受上级药具管理机构培训,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应做到使用药具人数清、数量清、使用效果清

  (三)应做到懂得避孕节育基本知识,懂得药具使用方法和副作用的处理

  (四)应做到会宣传,会管理,会指导。

  第四十七条 积极创办和加强药具管理工作信息交流的平台,加强沟通,取长补短,指导工作。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市级”包括市、州“县级”包括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 “乡级”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第五十条 本细则中:“《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从第二条开始以下的简称“《办法》”“计划生育药具”从第四条开始以下的简称“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第四条开始以下的简称“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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