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江夏热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8/21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市的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 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电话:客服:027-87956533 业务:027-81826182 邮箱:916019165#qq.com
地址:江夏热线(www.hbjx.ccoo.cn)隶属于 武汉创铭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江夏综合门户网站。
办公地址:纸坊大街长安里10号。 邮编:430200
Copyright © 2004-2024 江夏热线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