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8/21
一、办理事项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相关法规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武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1、江夏区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江夏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5元/月)
四、办事程序
1.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社区审查。经社区低保专干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社区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社区上报对象进行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4.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对上报对象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次通知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申请城镇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城镇贫困家庭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大病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校证明等等
2. 收入状况证明。在职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收入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储蓄等证明
3. 劳动能力就业情况证明。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具有认定资格单位的诊断证明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和收入证明
4. 老人家庭申请低保者,须提供全部子女就业状况及赡养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机构
三级办理:社区
乡镇街社会事务办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相关法规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武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1、江夏区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江夏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5元/月)
四、办事程序
1.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社区审查。经社区低保专干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社区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社区上报对象进行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4.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对上报对象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次通知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申请城镇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城镇贫困家庭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大病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校证明等等
2. 收入状况证明。在职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收入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储蓄等证明
3. 劳动能力就业情况证明。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具有认定资格单位的诊断证明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和收入证明
4. 老人家庭申请低保者,须提供全部子女就业状况及赡养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机构
三级办理:社区
乡镇街社会事务办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