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8/21
一、办理部门: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一部、检验二部、检验三部、检验四部
二、办理职责:受理武汉地区(武汉市除武昌区、青山区外)的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在辖区内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五、办理条件:
1、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的
2、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自检合格。
六、办理程序:
(一)报检
电梯、起重机械、按区分部门受理。
检验一部受理:
江汉区 汉南区 东西湖区
游乐设施由检验一部受理。
检验二部受理:
江岸区 新洲区 黄陂区
检验三部受理:
洪山区 东湖开发区 江夏区
检验四部受理:
汉阳区 桥口区 蔡甸区 武汉开发区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过来人、电话或传真等形式直接向检验部门或客户服务与业务管理部报检,交纳检验费,检验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时间。
(二)现场检验
检验时,现场应有维保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使用单位也应派人参加。
(三)整改
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意见通知书形式告知设备的安装或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对判定为不需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或甲方)应及时整改,并在意见通知书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
(四)复检
检验后,对判定为需复检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与检验部门联系复检事宜。
(五)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检验后,对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维修或保养单位进行维修,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对需要报停、报废的,应以书面形式到客户服务与业务管理部办理报停、报废手续。
(六)缴纳检验费
受检单位凭检验部门或客户服务与业务管理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1-4联到我所窗口缴费,领取收据。[交现金的单位可凭收据在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后,当天查询或办理检验报告和牌证交支票的单位须在缴费后的第4个工作日办理]。
七、收费依据:鄂价费字【2010】第25号。
八、办理时限:检验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发出报告及合格证。
九、办理结果:对受检单位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发给检验报告书。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二、办理职责:受理武汉地区(武汉市除武昌区、青山区外)的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在辖区内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五、办理条件:
1、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的
2、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自检合格。
六、办理程序:
(一)报检
电梯、起重机械、按区分部门受理。
检验一部受理:
江汉区 汉南区 东西湖区
游乐设施由检验一部受理。
检验二部受理:
江岸区 新洲区 黄陂区
检验三部受理:
洪山区 东湖开发区 江夏区
检验四部受理:
汉阳区 桥口区 蔡甸区 武汉开发区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过来人、电话或传真等形式直接向检验部门或客户服务与业务管理部报检,交纳检验费,检验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时间。
(二)现场检验
检验时,现场应有维保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使用单位也应派人参加。
(三)整改
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意见通知书形式告知设备的安装或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对判定为不需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或甲方)应及时整改,并在意见通知书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
(四)复检
检验后,对判定为需复检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与检验部门联系复检事宜。
(五)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检验后,对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维修或保养单位进行维修,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对需要报停、报废的,应以书面形式到客户服务与业务管理部办理报停、报废手续。
(六)缴纳检验费
受检单位凭检验部门或客户服务与业务管理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1-4联到我所窗口缴费,领取收据。[交现金的单位可凭收据在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后,当天查询或办理检验报告和牌证交支票的单位须在缴费后的第4个工作日办理]。
七、收费依据:鄂价费字【2010】第25号。
八、办理时限:检验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发出报告及合格证。
九、办理结果:对受检单位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发给检验报告书。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