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申办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12/9/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申办指南
一、办事项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办事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24号) 第四条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三、审批条件
(一)申办卫生许可证
1 、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 、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 、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 、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6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7 、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8 、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
9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 、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
2 、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武汉市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 、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申请范围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五、办理程序
(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市政府重点项目、引进项目、市外资办引进项目、市属大型企业及重要涉外企业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申办选址和设计图纸卫生审查认可书其他单位的建设项目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申办卫生许可证均到辖区政务中心卫生局 受理窗口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 、新办卫生许可证
⑴《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⑵建设项目前期,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选址与图纸设计卫生审查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报市、区卫生局审查认可,工程完工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工程验收,获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申办卫生许可证时需提交原件
⑶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和周围环境条件及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住宿和沐浴场所、游泳场所需提交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卫生学评价报告需到武汉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申办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⑸开办娱乐场所的应先到辖区文化局和公安局办理预先审核证明,申办卫生许可证时需提供文化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原件
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和室内空气质量及用具卫生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申办卫生许可证时,可同时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申办监测项目,凭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领取卫生许可证
⑺到工商局办理经营场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大型单位到质检局办理机构代码证,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提交经营场所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大型经营场所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⑻从业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培训时间)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由公共场所单位负责,并组织考核
⑼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可确定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提交管理组织人员分布框架及职责范围
⑽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⑾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按经营范围确定相应的必备的管理制度,详细请查询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相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核表规定建立必备制度要求。
2 、延续卫生许可证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⑵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⑸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⑹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3 、变更卫生许可证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⑵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④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⑷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4 、补办卫生许可证
⑴《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书面遗失说明
⑷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
⑸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5 、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⑴申报材料需用A4纸填写、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⑵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⑶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⑷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⑸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并用透明一拉夹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⑹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⑺申报单位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相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盘)一并带到受理窗口进行数据录入或以邮件的方式提交资料。
( 二)受理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或辖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三)审核
受理后,办理新证、延续手续的单位,武汉市、区卫生局指派2名卫生监督人员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 要求,到现场进行资料核实,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变更、补证、注销只需资料审核。
( 四)审批
市、区卫生局颁发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六、办理机构/部门
武汉市卫生局监督处、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监督科、卫生监督所
七、受理地点、乘车线路、电话
市政府重点项目、引进项目、市外资办引进项目、市属大型企业及重要涉外企业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到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办理 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辖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1号 电话: 027-82835209 、027-82839519
乘车路线: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乘车路线,先乘车到一元路站或粤汉码头站,再步行至一元路1号。
一元路站(1、7、24、402、520、526、548、559、581、588、598、601、608、707、711、727、801、电7、电2)
粤汉码头站(30、68、212、502、523、527、603、606、721、708)
各辖区政务中心地址与 电话:
江岸区政务大厅:发展大道790号(江岸区社保局对面)电话:82905781
江汉区政务大厅:江汉区新华路251号 电话:85767006-8011
硚口区政务大厅:硚口区武胜西街1号((房地局一楼) 电话:83788105
汉阳区政务大厅:汉阳区磨水北路107号 电话:84672031-8012
武昌区政务大厅: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电话:88922775
洪山区政务大厅:洪山区文治街499号 电话:87678576
江夏区政务大厅: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81号 电话:81818586
青山区政务大厅:青山区青翠苑2号 电话:50806139
黄陂区政务大厅:黄陂区黄陂大道217号 电话:61006468
新洲区政务大厅: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65号 电话:89355335
蔡甸区政务大厅: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 电话:69813534
东西湖区政务大厅:东西湖区二雅路海景花园C区一楼 电话:83081076
汉南区区政务大厅:汉南区滨江路315号(汉武大厦) 电话:8485052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服务中心 电话:84212175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武昌区珞喻路546号 电话:67880305
东湖风景区政务服务中心:武昌东湖翠柳村18号 电话: 86779063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限
1 、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受理后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内, 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九、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十、投诉电话: 027-82770126 (武汉市值班电话)
一、办事项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办事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24号) 第四条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三、审批条件
(一)申办卫生许可证
1 、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 、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 、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 、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6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7 、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8 、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
9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 、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
2 、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武汉市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 、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申请范围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五、办理程序
(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市政府重点项目、引进项目、市外资办引进项目、市属大型企业及重要涉外企业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申办选址和设计图纸卫生审查认可书其他单位的建设项目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申办卫生许可证均到辖区政务中心卫生局 受理窗口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 、新办卫生许可证
⑴《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⑵建设项目前期,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选址与图纸设计卫生审查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报市、区卫生局审查认可,工程完工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工程验收,获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申办卫生许可证时需提交原件
⑶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和周围环境条件及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住宿和沐浴场所、游泳场所需提交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卫生学评价报告需到武汉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申办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⑸开办娱乐场所的应先到辖区文化局和公安局办理预先审核证明,申办卫生许可证时需提供文化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原件
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和室内空气质量及用具卫生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申办卫生许可证时,可同时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申办监测项目,凭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领取卫生许可证
⑺到工商局办理经营场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大型单位到质检局办理机构代码证,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提交经营场所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大型经营场所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⑻从业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培训时间)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由公共场所单位负责,并组织考核
⑼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可确定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提交管理组织人员分布框架及职责范围
⑽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⑾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按经营范围确定相应的必备的管理制度,详细请查询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相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核表规定建立必备制度要求。
2 、延续卫生许可证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⑵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⑸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⑹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3 、变更卫生许可证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⑵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④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⑷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4 、补办卫生许可证
⑴《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书面遗失说明
⑷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
⑸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5 、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⑴申报材料需用A4纸填写、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⑵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⑶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⑷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⑸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并用透明一拉夹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⑹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⑺申报单位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相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盘)一并带到受理窗口进行数据录入或以邮件的方式提交资料。
( 二)受理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或辖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三)审核
受理后,办理新证、延续手续的单位,武汉市、区卫生局指派2名卫生监督人员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 要求,到现场进行资料核实,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变更、补证、注销只需资料审核。
( 四)审批
市、区卫生局颁发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六、办理机构/部门
武汉市卫生局监督处、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监督科、卫生监督所
七、受理地点、乘车线路、电话
市政府重点项目、引进项目、市外资办引进项目、市属大型企业及重要涉外企业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到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办理 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辖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1号 电话: 027-82835209 、027-82839519
乘车路线: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乘车路线,先乘车到一元路站或粤汉码头站,再步行至一元路1号。
一元路站(1、7、24、402、520、526、548、559、581、588、598、601、608、707、711、727、801、电7、电2)
粤汉码头站(30、68、212、502、523、527、603、606、721、708)
各辖区政务中心地址与 电话:
江岸区政务大厅:发展大道790号(江岸区社保局对面)电话:82905781
江汉区政务大厅:江汉区新华路251号 电话:85767006-8011
硚口区政务大厅:硚口区武胜西街1号((房地局一楼) 电话:83788105
汉阳区政务大厅:汉阳区磨水北路107号 电话:84672031-8012
武昌区政务大厅: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电话:88922775
洪山区政务大厅:洪山区文治街499号 电话:87678576
江夏区政务大厅: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81号 电话:81818586
青山区政务大厅:青山区青翠苑2号 电话:50806139
黄陂区政务大厅:黄陂区黄陂大道217号 电话:61006468
新洲区政务大厅: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65号 电话:89355335
蔡甸区政务大厅: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 电话:69813534
东西湖区政务大厅:东西湖区二雅路海景花园C区一楼 电话:83081076
汉南区区政务大厅:汉南区滨江路315号(汉武大厦) 电话:8485052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服务中心 电话:84212175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武昌区珞喻路546号 电话:67880305
东湖风景区政务服务中心:武昌东湖翠柳村18号 电话: 86779063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限
1 、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受理后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内, 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九、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十、投诉电话: 027-82770126 (武汉市值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