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江夏热线 发布时间:2006/3/3
一、办理事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相关法规
武政[]2004]63号《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1、江夏区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江夏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年)
四、办事程序
1.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 村委会审查。经村低保专干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村委会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村委会上报对象的进行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在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4.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对上报对象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次通知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农村贫困家庭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大病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校证明等等;
2. 收入状况证明。
3. 劳动能力就业情况证明。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具有认定资格单位的诊断证明;
4. 老人家庭申请低保者,须提供全部子女就业收入及赡养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机构
三级办理:村委会
乡镇街社会事务办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相关法规
武政[]2004]63号《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1、江夏区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江夏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年)
四、办事程序
1.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 村委会审查。经村低保专干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村委会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村委会上报对象的进行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在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4.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对上报对象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次通知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农村贫困家庭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大病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校证明等等;
2. 收入状况证明。
3. 劳动能力就业情况证明。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具有认定资格单位的诊断证明;
4. 老人家庭申请低保者,须提供全部子女就业收入及赡养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机构
三级办理:村委会
乡镇街社会事务办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