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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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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216
  • 回复:4
  • 发表于:2006/4/6 23:57:27
  • 来自:北京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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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 发表于:2006/4/7 18:52:34
  • 来自:北京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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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案属于一个特殊侵权实例。
赔偿方法:
1、协商。
即将实际与预期得利合并计算损失。和电力部门协商解决。
2、在“1”的方法得不到答复或者达不到村民的要求时,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律途径解决大家可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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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子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06/4/7 19:39:22
  • 来自:北京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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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 发表于:2006/4/8 21:57:43
  • 来自:北京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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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你好!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就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力部门架设线路时应当依据电力规划线路架设电力设施,首先看看这个电力线路是否是国家规划线路,是否按照正常的手续审批,并且给予了占地补偿。如果这些手续不完备,那么电力部门的供电设施本身就不合规定,村民可就此进行抗辩。

二、经过“一”的合法手续,电力部门方能架设电力设施,并且,当设置保护标志。具体见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       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那么,这就需要对电力部门的这些义务作一个审查,首先看看依据《条例》art911是否设置了保护标志,如果在线路周围没有保护标志,那么电力部门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则具有责任,其次,依据art10,线路保护区是否设立?

    

三,据《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18条,电力部门在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有种植的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时,应当砍伐,不负担任何费用。可见,如果电力部门发现了村民种植衫树是违反了《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四、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电力部门有维护维修供电设施的义务。

 

综上,造成本案例的损失,电力部门具有相当大的责任,一、电力部门是否设置了保护标志,如果没有,那么应当承担过失责任。二、电力部门是否履行了电力监管义务,如果没有,亦承担过失责任,三、该案例中的电线是否存在老化?是否老化了电力部门没有及时更换,电力部门亦有责任!

 

村民在本案例中是否有责任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了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农作物的法规。如果违反了,那么村民应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构成本案例责任承担的分析,具体则要取得证据以后再下结论。

 

从本案例来看,有两种责任承担可能:

一、村民没有违反法规种植树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村民违反了电力法规种植杉树,则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即使他们违反了电力法规,那么电力部门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没有对违法杉树强制砍伐,属于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责任。这就是混合责任,即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以上是我的分析,请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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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子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06/4/8 22:50:11
  • 来自:北京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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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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