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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律咨询一则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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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3363
  • 回复:13
  • 发表于:2007/5/22 18:18:25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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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咨询一案例,具有典型性,现贴出来供广大网友参考。

1995年,我将我家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卖给”了他人,现在我知道这个行为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因此,此买卖应该无效,我想收回该房屋,怎么办?我按原价给他补偿,他归还我房屋行吗?

朱律师解答:

该买卖协议应该无效,但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你收回该房屋,应当返还的是房屋的现值,而不是原来的价格。



  
  • 木瓜猪
  • 发表于:2007/5/24 18:59:03
  • 来自:福建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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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答:

该买卖协议应该无效,但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你收回该房屋,应当返还的是房屋的现值,而不是原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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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07/5/25 12:10:29
  • 来自:北京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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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好像内容不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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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子浪
  • 发表于:2007/6/6 15:48:50
  • 来自:湖北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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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房屋现值哪里有法律依据?那不相当于回购房子,就说明原合同是有效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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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子浪
  • 发表于:2007/6/7 15:23:18
  • 来自:湖北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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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既然是无效,那么就互负返还,按原值肯定没有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不应在此适用,而应适用过错原则。要是在武汉,基本上不会按原值处理。
当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约定按现值返还,并将该条款赋予独立的法律效力,倒是可以执行。
另外,实践中,由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对外流通,很难说能够按照市场价计算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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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07/6/7 21:00:07
  • 来自:北京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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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民事基本权益没有保障。

农村的宅基地也是有某种市场行情的,尤其反映在拆迁时,是以评估基准价为依据的,随着时间的不同,那么该评估价自然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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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子浪
  • 发表于:2007/6/12 10:09:13
  • 来自:湖北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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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合同无效,说明基础性法律关系不合法,法律已经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那么基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不可能获得预期的利益,怎么可能按照市值计算?农村房屋拆迁也不是按照房屋的价值来计算的,只是对某些方面的补偿。
这个问题很简单,比如说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基于合同所约定的利息也不会得到支持,更重要的是也不能按照一般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计算,而最终的结局就是只返还本金。双方都不可能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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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军律师
  • 发表于:2007/6/15 0:30:06
  • 来自:湖北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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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子浪的观点。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明确规定互负返还义务。
使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规定,一般应由具体条文支持,而不能以市民意识进行朴素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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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军律师
  • 发表于:2007/6/15 0:31:06
  • 来自:湖北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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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提出来供讨论,楼主是否注意到了诉讼时效问题。
这是办一个案子,尤其是时间距离较远的案子,首要考虑的前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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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子浪
  • 发表于:2007/6/15 16:34:09
  • 来自:湖北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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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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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军律师
  • 发表于:2007/6/17 23:53:42
  • 来自:湖北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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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争议

  (一)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学者之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1]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明确提出,确认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另一种表述是将绝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相对比,认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主张该行为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3]

  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4]肯定说认为,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5]

  也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它的不同的法律效果和具体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6]

  (二)我国司法实务界的观点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无效合同的确认似乎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一起二审案件的解析中,“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7]

  深圳市中级法院亦认为,“由于本案讼争的标的是因无效合同引起,而无效合同的认定须由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确认,当事人首次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8]

  主张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其实质在于确定财产返还等请求权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无效合同的案件中,往往又采用“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等语言。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3年9月27日终审的《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写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三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关于深圳国投上诉提出的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农行云南营业部已经失去胜诉权的主张。本案,农行云南营业部对深圳国投有三笔债权,第一笔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1995年10月1日,第三笔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1995年10月30日。农行云南营业部在第三笔债务到期后,即开始就全案债权300万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基金部武汉交易中心于1996年7月3日归还20万元,此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深圳市天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4日至8月28日替基金部武汉交易中心归还了320万元,诉讼时效再一次中断。至1997年11月8日原审法院受理农行云南营业部的起诉,显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深圳国投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9]假如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财产返还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又何来“显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之说呢?

  的确,目前法官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与学者一样,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与认识。有法官认为,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一样,属于形成权;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10]

  而另有法官提出,“在合同无效场合,诉讼时效仍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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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军律师
  • 发表于:2007/6/18 0:01:00
  • 来自:湖北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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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一般地,任何权利都应受时效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之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除此之外,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主张均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史思想和法理原则,刑法有关于5年、10年、15年等相应时效规定,行政处罚法有关于2年时效规定,公法领域的干预尚且如此,在私法领域对合同无效之情形豁免诉讼时效不妥,否则,仅因合同违法而无效,那么多少年前的合同随时都将归于无效,民事流转关系谈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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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子浪
  • 发表于:2007/6/19 10:55:23
  • 来自:湖北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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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国的法律规定是最短的,一般在一年到二年,这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别的国家几乎都是较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中国在诉讼时效的立法方面并无明确的理论依据。说是丧失胜诉权,但胜诉权系债权的最重要的权能(即请求国家保护权),一旦丧失权利基本上就废了。
另个案的处理并不影响大局,总有些法官的理论知识较差,更重要的是几乎每一个判决都是当事人利益的博弈,背后都有人在运作。这样的判决就更不能说明什么。而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却有着理论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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