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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付军律师评论]车祸遗腹子获赔6万生活费

  • 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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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7/8/23 0:20:02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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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遗腹子获赔6万生活费

丈夫丧生,妻子为腹中孩子抚养问题上法庭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7-4-7 5:55:00· 来源 :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张勇军 通讯员 胡可舟 实习生 刁苏彬)车祸中,丈夫死了,妻子的肚子里正怀着孩子。起诉时,妻子要求被告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胎儿是否享有抚养权?争议声中,遗腹子出生了。昨日,武汉一法院宣判:支持遗腹子的诉讼请求。货车司机王某不得不在支付了10万余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后,再向这名刚出生的遗腹子支付6万元生活费。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法院判决遗腹子享有抚养费赔偿权利的案例。

  孩子没出生 索要抚养费被拒

  2006年7月,王某驾驶货车在汉阳与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刘某因车祸死亡。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后,刘某的妻子张洁(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此外,由于张洁已身怀7个月身孕,她还要求王某赔偿遗腹子的生活费。
  当时,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死者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院判决,王某只需承担10万余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孩子出生了 获赔6万元

  案件判决后,张洁的孩子刘宇(化名)出生了,母女两人的生活日益困难。在律师的指点下,张洁以刘宇的名义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生活费6万元。
  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诉讼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可避免的。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父母亲就具有这种义务。法院认为,刘宇已经出生了,他已经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他要求被告支付其因父亲身亡而遭受的生活费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昨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宇的生活费6万元。

  律师:判决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法院判决遗腹子享有抚养费赔偿权利的案例。在我国,这类案件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遗腹子是否享有抚养费赔偿权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袁伟认为,遗腹子不能享有抚养费的赔偿权利。“车祸发生后,因为胎儿还没有出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那时,只有死者的近亲属,如父母、妻子以及出生的子女等人,才享有赔偿权利。”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说,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积极的意义,有效地维护了受害者亲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
  他还认为,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指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提及遗腹子的生活费问题,而遗腹子的生活费问题又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国应该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show.aspx?id=3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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