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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美国宪法

  • ye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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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7 4:30:30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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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89年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从未修改过一个字。
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89年 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 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
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以此制衡。由实行终身制的***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程序,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联邦宪法的修正案之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是指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强调了人权(人权是指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全)。《权利法案》为防官、防权、防权力的滥用等方面充分体现美国人的权利意识,这种意识实际是保障美国公民的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在美国公民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被称作“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超越人权的美利坚合众国了。大陆正好相反,大陆的儒家文化以及后来的商鞅(法家)开始,一再用弱民的方式鼓吹家国超越人这个个体。当你认同这个反人性、反人权、反逻辑的“大河没水,小河干”话语时,你的脑壳已经残废。
大陆一再强调什么集体意识,这实际是列宁斗争、消灭意识(人的自我权利意识)的翻版——————毫无人道!老子曰:道可道,无常道。这至少说,道还是“发于自然”,此为天道,也是人道。以下议论马克思、列宁问题,甚至毛泽东的与天斗人斗的议论省略,因为我的老观点:不给热线惹政治麻烦。所以不多说。
随手写这个帖子,因为有网友说“民主讲课”话题,我虽上课,但不会在网上夜郎自大。 民主不需要讲,自在心中。错字、病句,各位海涵。
附:关于民主的文章我写了几年,唧唧歪歪一大些,现在我在其它论坛也不写了,只是跟帖。其实我还想在这里说一些话,但犹豫于江夏是不是说这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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