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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60岁摩的司机近日在蓝山县交通局运管所自杀,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他在45天内被扣押4辆摩的,疑遭“钓鱼执法”。
<为求清白上吊自杀>
7月12日下午,湖南蓝山县六旬男子陈作雄,疑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扣押了其摩的。当天下午,他写下“申冤书”后,先后三次走进交通局运管所,并在交涉无果后,在墙上留下“请为我申冤”5个大字后上吊自杀。
据目击者透露,陈作雄在一男子央求下答应载他一程,在发动摩的时,男子却将车钥匙拔下,拨打电话喊来几名执法人员。这种情节,跟此前发生的多起“钓鱼执法”案例如出一辙。而蓝山县16名目击者也签字作证,称陈作雄遭到“钓鱼执法”。
<缺乏必要权利救济>
无论陈作雄有没有遭遇“钓鱼执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陈作雄对行政处罚不服。但这种不服的困境,在司法和司法外围并没有太多的救济途径时,陈作雄最后才选择了以死“自证清白”。这样的方式,是无力的,更是无奈的。
显然,“钓鱼执法”或疑似“钓鱼执法”的行为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执法人员说了就算,当事人没有反驳权,目击者也没有发言权。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当事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有必要的话语权。
<创收体制应该废除>
“钓鱼执法”屡禁不止,原因很多,有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素质问题、有法律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以罚代管的问题。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我国曾在一段时间内广泛存在、现在依然余波未绝的“创收”机制。
有分析称,“创收”机制使我们所支付的政德与公德成本之高,远远超过这一小撮执法人员牟利所得。在今天财政经费已比较宽裕的情况下,是时候从根本上废除“创收体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