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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3/10 11:38:11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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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常常有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写答辩状时,将原告(被答辩方)、被告(答辩方)在正文中通篇以答辩人、被答辩人予以称呼,这样的称呼其实是不对的,所谓的诉讼答辩,即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所称事实与理由进行辩解,但是其身份始终是被告的身份,答辩只是诉讼的一个环节而已,并不能因为答辩就将被告的身份变更为“答辩人”,原告的身份相应的就变更为了“被答辩人” ,如此操作其实很荒谬。 这就是很多当事人包括很多律师在内的一个误区。 正确的操作模式,应该是,在正文首行表明身份,答辩方:本案被告xxx。被答辩方:本案原告yyy。或者省略掉“被答辩方:本案原告yyy”,因为答辩方的答辩本来就是针对原告的,除此之外的人也不是被答辩的对象。然后,正文以原告、被告的身份进行陈述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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