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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求朱律师的解释版本

  • 无垠东海取神针针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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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2795
  • 回复:2
  • 发表于:2016/6/13 13:52:55
  • 来自:湖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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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就更感到她的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木屋,先将其掐晕,然后扔如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木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你别管我了。宗某又随机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木屋,但是钱某手机关机未能打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木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晕迷(实际钱某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石头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什么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毁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木屋时,发现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还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是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如命还是手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通观点和理由、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 发表于:2016/6/16 21:10:20
  • 来自:湖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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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夏三人均犯故意杀人罪。只是宗某为犯罪中止。而对于夏某可能也存在犯罪中止(有争议的地方)。

钱某死亡后的犯罪:
高某对于lv手提包、现金为盗窃罪(盗窃了死者的遗产),而对于身份证和储蓄卡,高某和尹某共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细节这里不展开了,时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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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垠东海取神针针针准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6/6/21 19:33:18
  • 来自:湖北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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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后给出的答案
分析思路:
高某的刑事责任: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竞合,关键在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固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像竞合。
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亡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的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夏某的刑事责任。
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与高某相同。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木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钱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尹某的刑事责任。
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成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的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续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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