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良种场场长马某某,用私车办公事,却将私车保险修理费用在单位报销。江夏区纪委办案人员在向长江日报记者讲述案件时说,马某某这种行为不过是在公车管理制度上玩变通,违反了党纪。
马某某2013年9月起任江夏区良种场场长。2014年起,马某某将其女儿的私家车长期借用给单位使用,并将该车辆保险费用、车辆修理费、加油费等费用在单位全额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作为一名基层站所负责人,本不具备配置公车资格,却“另辟蹊径”,将私车公养,违反了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严肃工作纪律,警戒他人,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马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杜绝一切变异的公车私用
本案中马某某采取“私车公养”等方式“避风头”“躲猫猫”,在制度执行上玩变通,其名义上是单位“工作需要”,实际上仍是违反了纪律。治理“车轮腐败”这个顽疾,必须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杜绝一切形式的“变异”,铁面执纪,让监管不留死角。(长江日报 记者郑汝可 实习生杨蕾 通讯员夏纪 段晨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