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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雷洋案件尘埃落定,理性平和的司法公正得以彰显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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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12/27 11: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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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件尘埃落定,理性平和的司法公正得以彰显

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6-12-26 15:53

传统的中国文化里,群情激愤是一个很重要的字眼。一旦群情激愤了,这事就不好办了。要么从重从快,要么顶格处理。

而域外的法律似乎没有这样的先例,像辛普森案,全世界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人,但是法官恰恰没有判决辛普森有罪。




不是法官没有看见,而是司法设置的这套程序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或者为了更大意义的法律精神,在个案上做出了不一样的处断。

12月23日,举世瞩目的雷洋事件有了最终的结论:北京检方发布,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对5名涉案警务人员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这里所说的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公众最大的疑问在于,明明在法律事实上构成了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依据又何在。

公众在北京检方对雷洋事件中5名涉案警务人员立案侦查时发出的欢呼,音犹在耳,而这一不起诉的结果似乎令所有人“呛声”、失望。其实大可不必,立案,其实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有罪,而是审查他们的执法是否得当的司法程序的开始,是他们一旦在执行公务时确有渎职行为就一定会受到追查的保证,说白了,是要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当然有部分人搞不太清楚立案的法律含义,以为立案了就等于是把那5名警察给抓起来了,对他们只是判轻判重的问题,这样的认识偏差一时尚难避免。

总的来说,对雷洋事件涉案警务人员立案侦查对中国全社会都是一堂司法课,它对社会是个触动,任何执法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个印象必将更加深刻。而舆论也会消除很多误解,通过对照司法调查和“舆论审判”获得更多的理性。




而这个案件依法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也是让公众对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后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一次了解。法律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而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检察机关也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而这一决定是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得出的结果,对于这一结论的尊重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当然你可以有不同的观点,相关的人还可以按照法律途径进行申诉。一句话,按照法律规矩办,一切就好办。

在雷洋案件里面,舆情反转,各种真的假的消息层出不出穷。舆论很重要,但不能代替法律。法治社会下,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尽管我们应该感谢舆论的力量——在这起案件中,社会舆论始终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不离不弃的社会舆论,使这起案件始终保持着全民关注的热度,我们相信:正是因为有舆论监督的存在,这起案件能够经受历史的考验。

如何在舆论中超越舆论,抵达法律的彼岸,是一个社会成熟与否的重要表征。

毕竟,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任何一起事件,只有不弃微末,才能让公正抵达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哪一方、代表谁。

雷洋事件随着一纸不起诉决定基本告一段落。这是结束吗?也许是,也许不是。但当我们回望这一典型事件时,会得出一些令人不那么沮丧的信号:雷洋事件始发,群情汹涌之时,直接引发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撕裂,但随着案件的逐步深入,公平和公正成了愈合社会裂痕的济世良药,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可以说雷洋事件恰如同一部历史剧,通过遍及全社会的公开辩论,我们都将自己的表现,汇聚到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洪流之中。
  
  • 云飞扬
江夏大V江夏大V
  • 发表于:2016/12/27 1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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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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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看法可能不同。
  
  • 凡夫
  • 发表于:2016/12/27 1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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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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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公众还不知道(也不确信)案件的真相是否得到还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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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111
  • 发表于:2016/12/27 14:10:19
  • 来自:湖北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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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雷洋家人是如何交代的,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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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水潇潇
  • 发表于:2016/12/27 14: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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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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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关于雷洋案不起诉后的几点说明


      为履行代理人的应有职责和义务,回应社会各界的各种关切,消除疑虑和各位指责,虽然一再接到各种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经于四天前被禁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现仍决定就雷洋案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后的最新进展,和社会各界关切的若干情况,作一个尽量审慎的、可以公开内容的说明。
        一、雷洋家属23日(周五),在家中接到了对邢永瑞、周晶、孙东飞、孔磊、张英勋等五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五份[2016]197号到201号《***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听取了不起诉理由的说明。这五份公开法律文书,雷的家属已经隐去嫌疑人地址在微博上公布。但是随即被屏蔽封号。
       二、代理律师23日(周五)已经当面向丰台***递交了27000余字的全面阅卷后的《关于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代理律师是于12月11日获准阅卷的,全体办案律师12天中,日以继夜地全面审阅研究了31本案卷,根据丰台***的要求,书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意见。因为这些内容涉及案卷中的内容,检察机关在同意复制时有明确要求,在公开开庭前,案卷中证据内容,律师无法向社会公布。
       三、今天12月25日,周一上班,雷洋家属将依照《刑事诉讼法》167条的规定,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权利告知,向北京市人民***当面提交《关于要求严惩罪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将雷洋案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申诉书》,由上级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由于本案侦查即是由北京市***进行,这份监督申诉书,将同时向最高人民***送达。
       四、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雷洋家属已经商定,以五个直系亲属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上,故将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雷洋家属直系亲属5位,可以聘请10位自诉代理律师。鉴于本案影响巨大,责任重大,办案律师面临很大压力,也将面临很大风险。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已经完成,现在告一段落。京衡律师所原参加办案的所有其他律师,将不再参加下一阶段的代理活动。雷洋家属除继续聘请陈有西、龚丽平两位律师帮助诉讼活动外,现在向全国征求8位理性、担当、坚定、负责的刑事自诉法律援助律师。有愿意帮助的律师,请直接联系雷洋家属,签订委托手续。
       六、检察机关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表了《答记者问》,称雷洋有嫖娼情节,并自己吃饱剧烈挣扎致死。这一散布的消息,严重不负责任,涂污无辜被伤害致死的雷洋的声誉,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和审查认定。雷洋家属和代理律师完全不能认可。27000字的《关于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中,已经有充分举证和分析说明。由于这份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涉及案卷机密现在不能公开,现仅将八个部分的目录公布:一、尸检报告证实本案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特征;二、本案雷洋嫖娼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只有犯罪嫌疑人单方说法;三、案发后各嫌疑人进行系列销毁证据阻挠侦查行为;四、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事实定性错误;五、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六、本案符合滥用职权罪特征;七、本案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特征;八、本案各嫌疑人只有加重情节没有从轻情节;九、本案若干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退侦查明。
       七、无论在监督申诉期间,还是刑事自诉期间,案件没有终审之前,雷洋家属都将不同意火化雷洋尸体,以备保留直接证据,进行复检。 
       八、雷洋案将穷尽一切合法的、理性的救济渠道,恢复真相,依法维护死者雷洋和雷洋家属的合法权益。现在国家公诉已经撤退,正面战场留给了雷洋案的民间的律师。形势不容乐观,达致目的艰难。但是我们不会退缩。为了冤死的雷洋,也为了我们心中那份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持理性,准确得当地表达意见,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和发言,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继续依靠体制内外的健康正义的力量,让雷洋案有一个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果。
                                                                                                                                 陈有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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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垠东海取神针针针准
  • 发表于:2016/12/27 17:52:34
  • 来自:湖北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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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看到朱大状的内容又看到网友的内容后留下一个疑问:法律能够代替正义吗?
法律工作者一般很注重:“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等众多法律词汇;而群众更注重事实真相;其实群众那么拿的起什么程序正义;更别谈什么事实真相根本就摸不着事实真相,因为这些都不是群众所能把握,群众也不具备掌握事实真相的能力,选择相信法律是正义的多半或多或少都是被动型而为;可以把话说得更直白一点:{正义+真相}老百姓看不见也摸不着;只能过听;你选择相信就是真,选择放弃就是假,真真假假;假假真真;逃不脱自己的选择;朕还是那句话:感觉雷洋就是嫖——-个——-娼——-被警察抓了因为吃饱了反抗过程中死亡了或者还有其他官方没有公布的信息;你相信就是真,你不相信就忍忍;忍一段时间就过去了;即便是官方公布的信息,谁又能力说它是假的;那不是吃饱了撑着选择相信不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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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轻云淡
  • 发表于:2016/12/27 20:36:24
  • 来自:湖北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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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观其变,现在案子只是告一段落,只有法院才能判有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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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6/12/30 12:01:35
  • 来自:湖北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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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群众在意的永远是真相,但真相恐怕很难让群众所得知,或者群众很难知道真相。但是,群众不得而知,不代表当事人不知道,不代表司法机关不知道,只是到了网络这个地方即使真相进来了,恐怕也会带着变异的身躯散播出去。现在我们要做的要么是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要么是相信谣言。还有无其他的?另外,法律能够代表正义吗?答;法律的价值之一就在于正义,或者说,法律的设定就是以正义为目的之一的,只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碰到很多人为或者非人为的阻力导致法律在现实中无法完全实现正义,但是既然法律是国家和社会举足轻重的制度,起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够代表正义的,而不是去代替正义,法律的规范只是社会上的一个领域的范围,而不是规范整个社会,也就是,需要正义的外延包含了法律代表的正义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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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垠东海取神针针针准
无垠东海取神针针针准: 不错,朱大状一语中的朕给大状点个赞! 朕用到法律能够替代正义并非笔误...当然法律肯定可以代表正义但替代正义只是奢望.既然是代表纯属领导代名词.这里的领导指:行为不用名词作意. 举例:即便大家都知道河流的源头被污染了生活在河流的旁的人们很难把源头堵死堵死意味着没有水喝不堵死即便是脏水一时半会人们不会死弃河意味着离开这个家园哇塞...好难...但求祖国越来越好.@
快乐每一天
快乐每一天: 皇帝PK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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