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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社保问题求教

  • 麦兜兜的小考拉
楼主回复
  • 阅读:2304
  • 回复:5
  • 发表于:2017/6/26 11:12:10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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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根据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精神,为辖区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6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区、街政府承担,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2009630日时的年龄,补缴115年不等的养老保险。20097月起,参保人进入灵活就业人员窗口,自行续保。此次需要补缴201411日至201711日保费(据郑店街社保处人员解释说政府给支付12年的,个人需要补缴这三年费用)共计21484.94元,且补缴后还需续保至退休(女55周岁,男60周岁),未在625-28日缴纳的收取滞纳金。

请问:

1、补缴3年的社保费用现在无力承担可否过几年再缴纳?

2、逾期未补缴3年社保费用的是否要收取相关滞纳金?按什么标准收取?是否影响退休领取

3、补缴3年的社保费用后无力承担可否停止续保?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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