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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好人法”真的能保护好人的权益吗?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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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2785
  • 回复:4
  • 发表于:2017/9/30 11:19:52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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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人法”真的能保护好人的权益吗?

                          ——写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夕

                                           作者:朱志坚 律师

2017年10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实施,一直以来,我国没有民法的专门法典,此部法律算是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所以她的实施意义重大。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第184条反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一旦有人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如警方、医院,但是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受害人在无法行动时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

除了上述第184条,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据以上法律规定,第184条实际上是121条的延伸,121条规定的是民法的“无因管理”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假设没有法定义务而帮助了别人使别人受益的情况下,获得基本管理费用的权利,而184条则规定的相反情形,除了被帮助人受益之外,如果被帮助人受损了怎么办的处理方式,该条文明确了,此种情形受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的184条似乎解决了乐于救助他人的勇气,但是有个重要的操作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争议。这就是笔者想提醒各位读者的重要问题。即,如果救助人就是之前造成受助人受到侵害的人或者虽然不是侵害人但被受助者误认为救助人就是侵权者的情形。

    对于前者,因为救助者本身为侵权人,实施救助本来就是起实施侵权行为后为减少侵害后果扩大而必须的义务,但是对于后者,我们还是要慎重处置,否则一旦被受助者误认为就是侵权者那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针对此种情形,笔者给出的法律解决方案为,在发现有受害人需要紧急救助时,还是有必要先进行现场视频记录,并且在现场找其他路人视频见证,目的是证明自己和受害人的受害结果毫无关联,先解决了这个问题,再大胆施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救助的效率,可是在这么一个信任危机的年代,不这么操作又能有什么更好的妙招?这个问题欢迎探讨。
  
  • 記憶模糊了-
  • 发表于:2017/9/30 14:22:25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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