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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劳动纠纷

  • 你好吗??
楼主回复
  • 阅读:19304
  • 回复:10
  • 发表于:2018/7/4 23:29:01
  • 来自:湖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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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O14年在大桥新区后勤食堂工作,在工作期间没有给我买社保和签劳动合同,在2O18年6月2号把本人调到阳光创谷经济开发区后勤食堂,本人不愿去起了纠纷,后来自动离职,
本人诉求:赔偿43个月社保,和没签劳动合同补偿相应的工资,经和用人单位协调,用人单位只补偿43个月的社保,还要我补交1万多元,新区还说我自己走的没有补偿,我个人认为不合理,请问我因该找劳动仲裁吗?




  
  • 258359585
  • 发表于:2018/7/14 14:34:23
  • 来自:浙江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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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知道的信息:
1.没签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必须补缴。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先申请仲裁,不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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