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ctv.com/2018/09/02/ARTIyuUrAFN4nIOo3om9WxHv180902.shtml
昨日,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昆山警方的认定,笔者认为是合法的。
如何理解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具有三个特征:1、遭遇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3、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这三个特征,本案1/2毫无疑问具备条件,主要争议的在第三点,因为刘海龙拿刀威胁了于海明的生命,在于海明本能的求生的前提下,持刀阻却了刘的进一步侵犯,虽然造成了其死亡,但是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从视频中看,在刘受伤逃跑后,其不具备还击能力,于海明也没有继续追打,因此本案应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昆山警方的认定没问题。支持昆山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