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在江夏土地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很小,只是碰擦了一下,没有人员受伤,但是对方可能找了关系,本来是对方的责任,却判定我方责任百分之百,交警和稀泥,责任虽然判定是我方,车子各修各的,想着真难受。
122派来了4个人,其中有个协警特别卖力,行车记录仪明明是对方超车,协警却不认可,说是它走的是自己的道。真不懂协警有没有超车的概念。
自己维权,去了公安分局法制科,说行政复议不受理,应该是行政复核,因为事故责任划分是专业的事,应该去武汉六渡桥附近。我一共150元的修车费,去武汉一次还不一定有结果。就咨询协警执法的程序问题(这个应该法制科可以管)。法制科说协警可以执法。可是当时协警明明唱主角,警察没有作声。只是最后出具的责任书是警察出具的。那个协警极有可能被打了招呼的。当时我们不认可事故认定,协警说不认可,扣车。后来警察说扣车有法律依据,请问你有依据,那扣车的目的是什么?算不算要挟?算不算强迫?
因为车子是我的,当时擦碰时是我哥开的,哥忙,写委托书,委托我去维权。谁想为这一点事去武汉几次啊?就去了文化路交巡警大队信访科,信访科的人说不同意认定书为何签字啊?我说不签字,交警扣车。信访科又说,让当时人来,我说当事人委托我来办事,有委托书不行吗?信访科说不行,必须要本人亲自来。
老百姓维权真难啊?
很小的擦碰,注意不是追尾,对方超车,右方超车,然后急停,产生碰撞
前方车子后方的擦痕,这明显是超车产生的
后方车子轮毂旁的擦痕,是对方超车产生的
右边的车道多么的狭窄,对方超车,危险不?
不但超车,还往左拐,想插入后车前面,是擦碰的关键
前车的擦痕不是超车产生的?这可是对方的说辞,说是我们碰上去的,请问这个痕迹么样碰才能产生,你来演示我看。
很明显对方在堵车时,车道狭窄,右方超车。且往左拐,可是却判他们无责,我方全责。这就是关系的力量,协警真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