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购物的女士,你知道以下促销维权吗?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特此提请您注意消费维权:
1.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4.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5.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6.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7.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8.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9.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已经施行,你知道了吗?!
[此贴被付军律师于2008-3-29 1:18:2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