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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原创]纸杯也要标识厂名

  • 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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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8/3/29 1:11:39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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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杯也要标识厂名

 

刚才,汉阳工商局的朋友来电,问我一次性用的纸杯是否应当标识生产厂家。他们正在办一起案子,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在我印象当中,产品应当标识名称、厂家、厂址,而且必须用中文。但是,我们生活中常用的一次性纸杯是否也要标识呢?我们用的纸杯好像都没有标识啊!

迅速查询《产品质量法》得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错!但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那,纸杯是否需要标识呢?

找啊找,终于把纸杯的国标给找到了《纸杯(QBT 229497)》。其中明确规定,产品包装外形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全称及厂址!

噢!原来纸杯也必须在其包装上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尽管纸杯本身上面可以不标示,它不是还有外包装的包装袋、包装箱吗?

问题虽小,名堂蛮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付军

2008325

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纸杯(QBT22949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包装外形应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标准号;

  c) 净重与毛重;

  d) 数量;

  e) 外形尺寸(长´ 宽´ 高)

  f) 生产厂全称及厂址;

  g) 运输与贮存注意事项的标志;

h) 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

http://www.cnhpia.org/html/NewsDetail_693.htm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51215批准   

199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791995

 

术语

2.1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接触并为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用品,如薄膜(或乳胶)手套、餐巾、纸巾、口罩、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避孕工具等,在本标准中简称为“卫生用品”。

 

 

产品包装要求

  9.5 每个小包装上均应用中文注明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厂址、批号、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每个外包装标明运输与贮存条件及注意事项。

 

http://www.chinapaper.net/news/html/2002/09/20020914001411-1.htm



[此贴被付军律师于2008-3-29 1:18: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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