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法律知识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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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8/4/8 18: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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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江夏朋友来电,问自己想创业,由于只有他自己投资,从规范角度看,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好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好。 由于解释这个电话里很难说清,在此以文字解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 项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一、法律形式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二、设立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设立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三、设立条件不同(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个人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由此看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各有利弊,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倾向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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