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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判决书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 江夏朱律师 zzj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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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2/12 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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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作者:朱志坚律师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将之前的判决书(无论是和本案当事人相关的,还是案外人的)作为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关于之前的判决书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提交,实   践中,承办法官有两种做法,即一种是不予认可判决书为证据,另一种将判决书作为证据。下面,我们从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判决书能否作为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从形式上看,判决书类似于书证,从理论上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但是,根据《法释〔2019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也就是,从理论上来说,之前的生效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如果需要在本案中加以说明,只需要提供判决书文号即可,待法官核实并认可,但是,实践中,以“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法院很难直接从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文号直接得出待证事实,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实践中法官愿意接受判决书为证据实属实操所需,并无违反“诉讼法”的本意。

因此,以笔者的观点来看,将判决书作为书证对待在司法实践中是可取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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