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一醉驾女司机撞人之后,非但不立即停车检查被撞女子伤情如何,反而将其拖行几公里,若不是沿途的交警及时截停,被撞女子估计凶多吉少。
最可恨的,是她对被撞人的冷漠,和在面对警察和群众责问的时候,竟然谎称不知情。
既已被刑拘,相信她是难逃法律的制裁了。不过我仍然觉得她不会如网友所期望的那样被判死刑。
因为从官方的通报来看,被撞女子生命体征平稳。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未致人死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点其他的,就是我们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刑罚里的“无期徒刑”就是“坐牢坐到死”,“死缓”就是“过一段时间再将犯人处死”,“不得假释”就是“不得假装释放”……
所谓言不正则名不顺,但是有些特定的词汇在历史的进程中,逐渐被固定了下来,并有着自己区别于其他词语的独有解释。
你看“无期徒刑”,会想到跟它相对立的“有期徒刑”,但是“无期徒刑”也并非是一直坐牢坐到死,只要在服刑期间有好表现,就可以减刑。
现在的“无期徒刑”,实际是说最少要服刑13年。如果按我们理解的那样解释“无期徒刑”,应该要加上一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才是名副其实的。目前,享受到这个“待遇”的大贪官,白恩培是一个。
再说“死缓”,一般我们常听的是“判处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不是说过了二年就可以将犯人处死,而是说在二年时间内,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比如张三在死缓期间揭发XX杀过10个人,这就属于重大立功,两年后就可以减为25年。
再说“假释”,它的意思不是说假装释放,而是说“暂且释放”,这个“假”,在中国古汉语的解释里其实是没有“暂且、姑且”意思的,它其实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人员借鉴了日本人对假的解释,属于舶来品。类似的还有“总理”。
那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取消死缓、无期徒刑这样名不副实的刑罚?
因为在少杀慎杀的背景下,必定有相当一部分罪行非常严重、在民意中完全可杀的罪犯够不上死刑的资格。这些罪犯要怎么判刑呢?
如果直接判处二三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群众肯定觉得刑罚太轻难以接受。但如果要把有期徒刑的刑期拉长到群众心理能够接受的程度,那这个刑期就要非常长,至少大几十年,而我们知道,服刑人员的日常开销,大部分都是监狱支付的。所以,判刑太长,他们也吃不消。
但刑期不够,刑罚力度又没法向群众交代,解决办法就是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塞进死缓和无期,可以在不大幅延长有期徒刑刑期的前提下,做出一副“我已经给这些罪行极为严重,但又死不了的罪犯判了很重的刑罚”的样子,在舆论上显得好听一点。
再者,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为了“改造”他们,所以,但凡不是罪大恶极,罪不容诛的人外,都在量刑上采取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