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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7/6/14 23: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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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发表的文章入选大学课本 今天在网上查找资料,发现我于1995年2月11日发表在《经济日报》上的文章被北京语言大学编入了课本。可是我至今没得到任何信息!北京语言大学第十五课内容如下: 提示: 中餐文化以讲究品种丰富、色香味形齐全为世人称道。而中餐宴席更是以追求水平、风度和气派见长。但中餐文化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中餐文化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同时,在饮食方法、宴会格局等方面都将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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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餐文化面临变革
朱 大 明
| 中餐文化泛指以宴席为主的中华民族饮食文化。了解中餐的人无不称道中国人吃得有水平、有风度并特别的有气派。但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文明层次的提高,对中餐文化也需要来一次变革,中餐必须与现代社会相适应。 (详解一)
人体吸收营养是有限度的。但中餐宴席却由于菜肴一方面讲究营养质的丰富,另一方面强调入口色、香、味的齐全,故使就餐者的营养摄入量往往大大超过了人体的吸收能力,造成了大量的营养浪费。有的营养学家指出,一个成年人每天只需2400卡热量,70克蛋白质便可达到营养平衡,按此一桌人只需摄入普通十菜一汤宴席菜肴中营养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就满足了。
在卫生习惯方面,中餐宴席讲究合餐制,同坐一桌的男女老少把从口中抽出的筷子再伸进一个个盘子里,容易传播传染病。
在勤俭节约方面,中餐习惯暴饮暴食,浪费很大。据有关人员统计,按中餐宴席投入量算,平均有20%至25%因吃不完而残留。 (详解二)
既然我国传统的宴席形式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摆在人们面前的便是中餐宴席如何改革的问题了。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打破珍品汇一的传统宴席格局。山珍海味数种于一席,必然导致营养的巨大浪费,这就要求广用一般原料并节用珍品,以达到营养成分的配比平衡。
其次是严格限制宴席组合方式。将传统的八盘、十盘等多道菜组合全部改为三菜或四菜一汤。
第三是推行“分食制”饮食方法。不论是“公筷制”、“分餐制”、“份饭制”等都可以。
第四是强调饮食营养的合理平衡。这就需根据热量营养平衡要求制订出明细菜谱供选择,这样便可改变重荤轻素、重动物轻植物的传统习惯。
在改革的同时,保持传统优势。中餐菜历来以品种多、色香味形显功夫见长,即使进行了宴席的改革,每天菜谱的不断更新和对色、香、味、形的要求仍是饮食文化发展的长期追求。 (详解三)
中餐文化作为文化现象,它虽看似简单的请客吃饭,但因融入了千百年来人们的风俗习惯中,要想变革当然不会是一朝一夕能办到的,笔者言来仅一得之见而已。热切希望方方面面关注中餐的变革,逐步形成新观念,树起新风尚。 (详解四)
选自1995年2月11日《经济日报》 课本网址:http://www.eblcu.net/lesson/H203/soft/text/text_15.html 博客原文地址:http://zfb87815.fyfz.cn/blog/zfb87815/index.aspx?blogid=6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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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语言基础》著作权问题的若干看法 本文所称《报刊语言基础》是白崇乾、朱建中编,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对外汉语本科专业二年级教材,该教材被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汉语学院、四川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等高校使用。法律博客博友达明先生发现该教材使用了他的作品《中餐文化面临变革》,这个作品曾发表在1995年2月11日《经济日报》上,达明先生“至今没得到任何信息”。白崇乾、朱建中以及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是否侵犯达明先生的著作权,本人且做一个简单分析,因本人非知识产权专家,若有错漏之处,请读者指正。 一、是否侵犯著作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结论 白崇乾、朱建中以及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侵犯了达明先生的著作权,具体的说,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理由 白崇乾、朱建中编写的《报刊语言基础》系改编、注释、整理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就是不能被认为是“适当”引用。按照第二十三条,《报刊语言基础》作为教材,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短小的文字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按照法律规定,白崇乾、朱建中编写《报刊语言基础》,可以不经达明先生许可,在教科书中编入《中餐文化面临变革》,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一般而言,教材要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反映该学科的整体知识,不可避免要吸收他人的优秀成果,为了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图书出版商和作者应当为教育目的而放弃一些著作权权,所以各国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等,社会或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付酬。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是:两者的使用方式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均须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其出处,并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者的区别是: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仍可使用;法定许可则不然,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不得使用,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以使用,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原因在于,对法定许可,法律一般不限制使用目的,使用者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大都以营利为目的,要求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合理的。 白崇乾、朱建中编写教材使用他人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作为出版者,也侵犯了达明先生的著作权,与白崇乾、朱建中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维权方式 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三、个人建议 权利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利益,主张权利也要看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利益,如果不能带来利益,或者获取这个利益代价太大,还不如放弃这个权利。 经查,白崇乾、朱建中均系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副教授,朱建中目前仍然在职,白崇乾可能已经去职,去向不明。 对于本案而言,维权的成本很高,不见得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大利益。这也是中国为什么出现大肆抄袭、剽窃,无视他人著作权的原因之一。 很无奈,现实就是这样,著作权被别人侵犯了,甚至还要觉得“光荣”,还要被“祝贺”。 http://shuiy.fyfz.cn/blog/shuiy/index.aspx?blogid=21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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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请朱律师帮我一把,看能不能打官司?打官司请朱律师不知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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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ouchu.com/CookerWH/XDYS/200609/64678.html 这一家发了我的文章,不署我的名字,相反还说是本网原创,严重侵权!也请朱律师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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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对达明兄的文章被选入大学课本表示衷心的祝贺。您的文章能够入选大学教材,这充分以事实证明了您的写作水平与实力。北京语言大学是个名校,培养了好人才,我以前在其附近上过班,那里老外学生到处都是(尤其是和清华只隔几条街),那么我推测达明兄的文章有可能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了。 2、对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分析,达明兄分析的观点我基本上表示赞同。 3、如果达明兄希望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我愿鼎立相帮。 我的电话:13141369425 010-83607959、49 、6372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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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朱建中以及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电话联系,对方正在跟领导汇报此事,结果将近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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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付军律师!我先联系好,如果对方诚意协商解决此事的话,就不想付诸诉讼,要是不行,就请朱律师帮我通过诉讼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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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荷 时间:2007-6-18 14:14:00 在将要涉足诉讼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那将是一场精力、体力、财力.....的对抗赛! 其实,对于当今的中国百姓来说,不是缺少维权意识,更多的是承受不了“心力交瘁”的过程。 姓名:xiaoyue 博客网址:shelley.fyfz.cn 时间:2007-6-18 12:41:00 水扬君的分析非常全面、深入。本人上周六及周日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旅行,因此,未及时回复,请原谅。 我认为,本案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因为,拥有专利的人不多,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很多很多。本案对于界定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希望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官、学者、律师加入讨论和发言。 如果达明君有需要在北京办理的事情,我将非常乐意代劳。欢迎随时联系。 姓名:水扬 博客网址:shuiy.fyfz.cn 时间:2007-6-15 16:22:00 xiaoyue讲的案例很经典,被称为“首例高校内部教材侵权案”。 两案有区别,一为内部印刷,一为公开出版;一没有“指明原作者姓名名称”,一已经注明作者和出处;一为抄袭、剽窃,一为改编、注释和整理。共同点是都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云南案还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xiaoyue是专家,是否愿意帮达明兄代理?:) 姓名:xiaoyue 博客网址:shelley.fyfz.cn 时间:2007-6-15 13:28:00 达明君应该提出诉讼,不在乎金钱的赔偿,更重要的是可以为知识产权事业做贡献! 姓名:xiaoyue 博客网址:shelley.fyfz.cn 时间:2007-6-15 13:24:00 参考案例:《高校内部教材侵权被判赔偿1万元》(http://news.sohu.com/20060902/n245125027.shtml)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处长张晶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出版发行。” 姓名:野草不灭 博客网址:zhang196696.fyfz.cn 时间:2007-6-15 12:05:00 水扬本文既有法律条款依据,又极具逻辑性。但达明君的维权确要付出相当代价,也许得不偿失,这恐怕就是当前国情了,往往受害人在看到客观实情后所采取的" 算了" 的原因吧! 姓名:女人如花 博客网址:xamflmqy.fyfz.cn 时间:2007-6-14 23:17:00
水扬的分析有理有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该事件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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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看来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啊,不管怎样,无论采取什么程序,我们期待此事能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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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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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听雨观澜和~~小潴潴~~83 ,我14号跟出版社联系了,对方正在商量如何处理,还没有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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